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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刘友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刘友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1号原告张向东。被告刘友花。委托代理人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东诉被告刘友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向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张向东负担。审判员  郑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