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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奎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奎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被执行人奎家旺。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奎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奎家旺清偿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借款20000元。同时,负担办案执行费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奎家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