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李某丙,现年4周岁。原、被告接触较短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10月被告领着李某丙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二年有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1日生育长女李某丙。2012年10月被告李某乙带其长女李某丙一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原告李某甲出示证据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结婚证一份。大石柱子乡白鸡沟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李某丙户籍证明信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在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带其长女李某丙离家出走,至今两年有余,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李某丙随被告李某乙共同生活,原告李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自2015年8月开始给付,至李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国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人民陪审员 裴希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