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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次央与多吉次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次央,多吉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次央,女,藏族,住江孜县。法定代理人米珍,女,藏族,城镇居民,住江孜县。被执行人多吉次仁,男,藏族,干部,住日喀则市。申请执行人拉巴次仁与被执行人多吉次仁抚养费纠纷一案,法定代理人米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2014)江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06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747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吉次仁自动支付抚养费7470(柒仟肆佰柒拾)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扎西宗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