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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英兰与被执行人图们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金英兰,女,1960年9月1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为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图们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英兰与被执行人图们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39929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4.5元,执行费5944.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向法院主动交纳了执行款150000元。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金英兰未能向法院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图们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英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图们市昌盛水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