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委托代理人XX、周峰波,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书丽,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李路明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亚发还重审意见函宛城区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重审时予以参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表现在:对于宛城区长江路万正世家房产和车库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原审分开处理,有可能对其价值造成影响,损害双方的权利。对双方争议的桂花城房产,上诉人王某某认可自己支付有房款,该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应当予以查明。双方争议的35000元债务曾用于购买车辆,关于25000元债务曾用于购买车款,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予以查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