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申请执行李明昌、金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夏元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慧,女,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明昌,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卧龙路龙福苑*幢*****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71********。被执行人金云武,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卧龙路龙福苑*幢*****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71********。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申请执行李明昌、金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底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2562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执行费用3600元,案件受理费2915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自愿用位于文山市卧龙路龙福苑7幢2-301号房屋提供担保,由法院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执字第3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宁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