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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燕佳与被执行人覃施勤、覃泽友、刘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佳,覃施勤,覃泽友,刘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吴燕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覃施勤,女,汉族,住云浮市市区。被执行人覃泽友,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刘少群,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吴燕佳与被执行人覃施勤、覃泽友、刘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被执行人覃泽友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兴云东路蟠龙新村第X幢第X层X号房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496400元。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业评房字第(2015)Z1242号评估报告书,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规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被执行人覃泽友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兴云东路蟠龙新村第X幢第X层X号房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