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邱小明、王玉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曹常寨,邱小明,王玉娟,郭晓杰,郝云峰,山西车仕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浪潮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晟元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90-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209号。法定代表人焦晓明,行长。被被执行人牛致瑜。被执行人邱小明。执行人 曹常寨。被执行人王玉娟,无业。被执行人郭晓杰,无业。被执行人郝云峰。被执行人山西车仕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产业路36号A座501室,法定代表人曹常寨被执行人山西浪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产业路36号A座502室,法定代表人牛致瑜。被执行人太原市晟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赛格数码港三层,法定代表人郝云峰。本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志刚执行员马勇执行员杨福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