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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汉滨区水利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汉滨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朝华,系该局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广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瀛湖路*号。本院在执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汉滨区水利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汉滨区水利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异议,称本院2015年5月22日扣划其帐上121896.12元款项系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的专项资金,应予退还。本院受理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