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某申请丁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丁歆航(身份证号码:23011220110420533X),男,201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法定代表人姜漫,身份证号230119198201175320,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被执行人丁洪义(230119198410103219),男,1984年10月10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F栋3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丁歆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洪义抚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95号执行案件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