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阜蒙县喜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阜蒙县喜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10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阜蒙县喜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阜蒙县喜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加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守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