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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与刘海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刘海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地址:盐山县西杨小营村。法定代表人程刚,任厂长职务。被告刘海陈。本案在审理原告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诉被告刘海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盐山县西杨小营永红砖厂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