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钅监勋诉被告张伟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钅监勋,张伟洪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刘钅监勋,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伟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钅监勋诉被告张伟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刘钅监勋负担。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嫣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