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