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魏某某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魏某某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804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魏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