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君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偿还义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19.52元,减半收取5909.76元,由原告郴州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贤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井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