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帆与马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马玉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杨帆。被告:马玉昌。原告杨帆为与被告马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郝雪梅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帆,被告马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8日张现君购买原告壁纸价值1.2万元,被告马玉昌施工粘贴,因被告施工粘贴不合格,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425.00元。被告辩称:我负责施工粘贴,未购买原告壁纸,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未达成买卖协议,被告马玉昌,不属本案买卖合同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东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