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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梁永涛、王亚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涛,王亚军,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25号被执行人梁永涛。被执行人王亚军。被执行人庞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梁永涛、王亚军、庞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永涛、王亚军、庞勇于2015年6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前述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19000元(其中梁永涛7000元、王亚军7000元、庞勇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永涛、王亚军银行存款70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勇银行存款50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