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杨丙治、杨丙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杨丙治,杨丙礼,刘向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彭晓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该行职工。被告杨丙治。被告杨丙礼。被告刘向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被告杨丙治、杨丙礼、刘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丙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丙礼的起诉。审 判 员  潘炳浩人民陪审员  纪万禄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