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南海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海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金林,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黎捷子,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海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昊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原告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海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清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贺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启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