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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远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杨万新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江苏远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杨万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投资人杨万新,该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远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孙权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万新。上诉人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与被上诉人江苏远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万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商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奚松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