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兰申请执行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天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曾天学,男,汉族,生于1972年,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兰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天学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