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31、祁某某与陈某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陈某某,女,XX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陈某,男,XX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小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