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强诉被告陈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6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李某某以已协议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朵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