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符某某、孙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符某某,孙甲,孙乙,孙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符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孙丙。被告符某某、被告孙乙、被告孙丙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甲,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黄山村小孙家村***号。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符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孙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茵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符某某、被告孙乙、被告孙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被继承人孙振玉与原告苏某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在上世纪50年代二人领养了孙振玉的侄子孙栋国为养子。孙栋国与符某某系夫妻,生育孙甲、孙乙、孙丙三名子女。孙振玉于2010年7月29日死亡,孙振玉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孙栋国于2011年4月28日报死亡。上海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系孙振玉和苏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孙振玉死亡后,属于其的50%份额应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应共同转继承孙栋国应继承的份额,原告愿意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给四被告,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继承。被告符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孙丙辩称,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系争房屋,但是不同意原告的支付折价款的方案,要求依法继承份额。另外,对原告暂估的房屋价格有异议,认为市场价应高于原告的估价。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振玉与原告苏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在上世纪50年代二人领养了孙振玉的侄子孙栋国为养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孙栋国与符某某系夫妻,生育孙甲、孙乙、孙丙三名子女。孙振玉于2010年7月29日死亡。孙振玉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孙栋国于2011年4月28日报死亡。上海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由孙振玉和苏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于2001年2月20日核准登记,建筑面积为41.50平方米。现该房屋由苏某某居住,房内户口为苏某某一人。现原告诉请来院,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本案中,系争房屋中属于系被继承人享有的50%份额为遗产,应当依法分割。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案外人孙栋国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可以依法继承该份额。但孙栋国在被继承人死亡且遗产没有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四被告作为孙栋国的配偶和子女,依法继承其可以继承的份额。因四被告不同意用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也不认可原告对房屋价值的估价,本案宜用份额的方式分割为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苏某某、被告符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孙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苏某某享有75%的产权份额,被告符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孙丙各享有6.25%的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符某某、被告孙甲、被告孙乙、被告孙丙各负担人民币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