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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调确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管龙宇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龙宇,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调确字第00100号申请人:管龙宇,男,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理人:管庆连,系管龙宇之父。委托代理人:马邦龙,谢家集区平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汤多龙,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岳仁龙,谢家集区谢三街道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管龙宇与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管龙宇与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之间的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7月2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与谢三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管龙宇与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管龙宇与淮南市谢家集区第四小学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