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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成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赵成家,王开万,庄河市万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刚家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国伟,男。被执行人:赵成家,男。被执行人:王开万,男。被执行人:庄河市万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法定代表人:王开万,系该公司总经理(同被执行人王开万)。申请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成家、王开万、庄河市万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77717.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0元、执行费1252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开万所有的房屋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且本院已立案进行审查其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贤永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