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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杰与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唐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蔚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燕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杰与被告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云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杰,被告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燕红、刘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杰诉称,其系被告员工,2014年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的工程营建工作,工资为每月人民币9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从2014年3月起,原告已数次要求被告按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报酬,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原告就上述问题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工资差额15412.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存在多日缺勤旷工的情况,被告根据其上班的实际天数结算了工资,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担任被告处的IT,双方签订过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9000元。2014年1月之前被告每月15日打卡支付原告上月全月工资,2014年4月原告以现金方式领取了2014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原告因本案诉请等内容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14日作出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2220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4月工资1459元、2014年5月工资1820元,对原告的其他申请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原告确认的被告向其发送的邮件内容显示,被告曾告知原告调整其工作时间,并要求其准时上下班,原告作为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管理;原告称其实行综合工时制,但综合工时制并不意味着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及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现被告主张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存在缺勤旷工的情况,并为此提供了员工请假单及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其表示未考勤的日期系其到其他门店上班,但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其2014年3月工资6368.90元,本院根据员工请假单及考勤记录显示的原告出勤情况进行核算,该月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不存在差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3月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2014年4月、5月工资,根据员工请假单及考勤记录显示的原告出勤情况,结合原、被告确认的工资明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4年4月工资3925元、2014年5月工资182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要求在2014年4月、5月工资中每月抵扣原告向其借款3000元,考虑到抵扣后可能会影响到原告的实际生活,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XX海之源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杰2014年4月工资人民币3925元、2014年5月工资人民币1820元;二、对原告唐杰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玮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