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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调确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与申请人薛传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市西海岸医院,薛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调确字第125号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薛传文,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与申请人薛传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魏来独任审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与申请人薛传文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6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医院承担申请人薛传文在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住院欠费,由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医院承担申请人薛传文2013年赴上海治疗借款60000元(陆万元),由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承担申请人薛传文在该协议签署前在青岛市西海岸医院急诊借药、检查已产生的费用。二、由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在2015年7月10日支付申请人薛传文人民币27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三、青岛市西海岸医院支付该笔费用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此事提出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与申请人薛传文医疗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于2015年6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现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与申请人薛传文均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依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岛市西海岸医院与申请人薛传文医疗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于2015年6月16日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鉴于本案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本院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