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晓琴与李养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待被告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焕代理审判员 张辉平人民陪审员 杨虎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