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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晓琴与李养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待被告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焕代理审判员  张辉平人民陪审员  杨虎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