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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阮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强、被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5日生一女,取名阮某甲。2013年2月20日在彭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双方现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直接起诉离婚没有与我沟通。原告诉称我们已经分居两年的情况不属实,其实双方分居19个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5日生一女,取名阮某甲。2013年2月20日在彭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夫妻间感情沟通较少,致使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相一致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并生育女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双方缺乏沟通,造成夫妻感情淡漠,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贴,多加以沟通,夫妻关系仍能和好。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江舟人民陪审员  张 灏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