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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金坛市三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马晨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坛市三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马晨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市三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白塔工业集中区镇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超平,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蓉,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晨曲。委托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坛市三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晨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坛市三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卫、委托代理人温超平、胡蓉,被上诉人马晨曲的委托代理人李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坛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元(该款金坛市三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