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1241侯波诉易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侯波,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易传华,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易传华所有的绵阳市游仙区越秀苑E栋一单元五楼一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