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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涂志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志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涂志宏,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晓玲,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代表人:林鸿,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锥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志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志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志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8元,由原告涂志宏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