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县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苗武荣、白宁宁、苗光荣、何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武荣,白宁宁,苗光荣,何忠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926号原告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人代表:余清才,委托代理人:高磊,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苗武荣,男,1989年出生,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白宁宁,女,1992年出生,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苗光荣,男,1972年出生,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何忠义,男,1959年出生,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武荣,白宁宁、苗光荣、何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无法送达传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