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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盛世坤与郎小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坤,郎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09-4号申请执行人:盛世坤,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郎小宝,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郎小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小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郎小宝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郎小宝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