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闫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10日,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长 宫同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