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殿瑞与被告魏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殿瑞,魏殿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502-1号原告魏殿瑞,男。被告魏殿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殿瑞与被告魏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殿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殿昌所有、坐落于某公寓、建筑面积为36.7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某市房权证某区字第X**号的房屋;并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坐落于某办某公寓-3-6-2、建筑面积为113.3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第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魏殿昌所有、坐落于某公寓、建筑面积为36.7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某市房权证某区字第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某所有的、坐落于某办某公寓-3-6-2、建筑面积为113.3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第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房屋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莹莹代理审判员 庞学勤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