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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彭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皓鹏,总经理。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