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