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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栗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26举办了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2月21日生育女儿冯某甲,现在2周岁半。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才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关系一般,而且被告在外打工挣钱,每月也开支3000多元,但从不往家里上交,自己在外就挥霍光了,甚至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生育女儿冯某甲后,被告竟一星期都没露面,电话也打不通,原告在月子里也不能被好好伺候,原告的母亲不得已在原告生女儿后把原告叫回了娘家。原告来到娘家后,被告直到5、6个月后才去原告家转了一下。后原告就一直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由于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冯某甲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还小,我想和原告一起好好过日子了,我得管原告和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05年在太原打工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2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甲,现随原告栗某某生活。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栗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被告的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多年后自愿建立婚姻,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生女现年龄尚小,需要原、被告共同抚养。原、被告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双方没有及时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所致。综上,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栗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栗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生效时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