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义勇与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勇,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吴义勇。委托代理人:尹业发,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7-2号广厦中北领寓二期1幢1单元19层03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振彪,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义勇与被告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