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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高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高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县龙山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员,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会明,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高平,司机。原告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高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会明、被告黄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雇佣驾驶员夏华宾于2011年10月27日1时15分许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使,途经泉南高速A道135KM+600M处时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唐正芝驾驶的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半挂车,造成该车上的俄罗斯顶级白玉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夏华宾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夏华宾驾驶的事故车辆车主是被告黄高平,黄高平在我公司购买的车辆,并与我公司签订了挂靠服务合同。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黄高平赔偿货主黄金表531360元人民币,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执行中,我公司被法院扣划了302582元。要求向被告追偿经济损失30258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高平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发生、车辆所有和法院判决均是事实。但是如果原告没有责任,为何法院会执行他的钱?我的车子被原告弄到那里去了都不知道,车子已给了原告,我不需要承担责任了。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贷款挂靠服务合同,约定,1、被告将自己贷款购买的车辆挂靠于原告,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定的挂靠服务,被告付给原告费用;2、被告使用原告公司的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汽车消费按揭贷款;3、被告在未还请贷款之前车辆所有权归银行所有,被告享有车辆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被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4、因被告车辆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原告损失也全部由被告承担。车辆挂牌后,2011年10月27日1时15分许,被告黄高平雇佣驾驶员夏华宾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挂靠车辆)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使,途经泉南高速A道135KM+600M处时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唐正芝驾驶的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半挂车,造成该车上的俄罗斯顶级白玉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夏华宾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6月8日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高平赔偿货主黄金表人民币531360元,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夏华宾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委托东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东乡县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事故车辆,两次流拍后征得黄金表同意,于2014年11月7日以第二次起拍价13.49万元价款裁定车辆归黄金表所有。2015年3月10日原告与黄金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302582元,黄金表放弃其余债权,全案执行完毕。事后,原告向被告黄高平追偿302582元未果,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贷款挂靠服务合同,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结案证明,(2014)东受托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黄金表收到事故车辆,同意抵款13.49万元收条、收到人民币302582元的收条,原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询问黄金表笔录,被告身份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及分析:1、原告对事故损失赔偿承担什么责任?被告黄高平主张,法院执行扣划了原告的款,说明原告有责任,不能向我追偿。原告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1、法院判决公司对被告赔偿款项是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有权要求被告偿付。2、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被告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该合同是有效的,公司依据合同条款也有权向被告追偿。本院认为,原告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又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原告对挂靠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对外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生效判决中也是判决原告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了302582元赔偿款的连带赔偿义务,并不产生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结果。同时,原、被告自愿签订了车辆贷款挂靠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遵照履行。因此,原告向被告追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关于事故车辆的处理问题被告提出其车子不知被原告弄到哪里去了,卖了多少钱不知道?认为车子不止值134900元。原告认为,法院在执行中询问原告车辆的去向,原告有义务告知,车子是法院扣押、拍卖抵债的。本院认为,1、执行中,法院扣押车辆、后依法评估、委托拍卖,在两次流拍后裁定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程序合法,被告自始自终未对此提出异议,本次诉讼中也未提供有执行违法处理的相关证据。2、车辆抵给黄金表的价款只是13.46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2010年6月9日,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车辆贷款挂靠服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遵照履行。被告挂靠于原告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原告承担了连带责任,且实际给付黄金表302582元。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提供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高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东乡县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02582元。案件受理费5838.7元,由被告黄高平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黄荣辉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关 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