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德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