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李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艾书枚,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艾书枚、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仅二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及原告的子女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5年5月初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不但无和好诚意,还到原告娘家打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离婚,无财产分割。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时,被告母亲给原告6万元,购买家用电器和衣服在被告处,金戒指、耳环在原告处,剩余款1万元,在原告手里,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全额6万元,购买的东西全归原告,被告就同意离婚。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1份。意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1份。意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证据三、照片3张。意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证据四、录音光碟一。意证明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证据五、录音光碟二。意证明被告给原告6万元购买结婚用品,被告母亲借回2万元,其余购买结婚用品均在被告处。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认定有效。对证据三、四认为不属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四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不足以认定系被告行为所至,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其母亲借回2万元及购买的结婚物品在其处保管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真实性认定有效。结合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因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审理中,被告要求原告给付2000元,结婚所购买的物品在各自手中的归各自所有,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相不予谅解,结婚时间较短,仅生活一个月开始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被告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三、原、被告双方结婚所购买的物品在各自手中的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岚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永昌郭跃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