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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文军、董庆华、杜栱与关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栱,陈文军,关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杜栱。申请执行人陈文军。被执行人关卫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陈文军、董庆华、杜栱与关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卫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卫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共计14424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