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文军、董庆华、杜栱与关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栱,陈文军,关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杜栱。申请执行人陈文军。被执行人关卫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陈文军、董庆华、杜栱与关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卫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卫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共计14424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