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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益成与高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益成,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马益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益成与被执行人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益成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