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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麻孟飞与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孟飞,李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67-1号申请执行人麻孟飞。被执行人李国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孟飞与被执行人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82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国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贤坤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潘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