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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宝武与张继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武,张继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宋宝武。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张继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负责人:曹X。委托代理人:闫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武诉被告张继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继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宝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宝武撤回对被告张继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宝武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